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
节电节水节材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节能减排工作,建设资源节约型单位,增加广大干警的节能意识,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和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》,按照有关要求,创建绿色机关,切实加强本单位的节电、节水、节材管理,搞好节电、节水、节材工作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张贴节电节水节材标识,加强节电节水材宣传。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电节水节材宣传教育,提高认识,增强责任心。
第二章 节电管理制度
第三条 节约空调用电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规定,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,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。室内温度在13℃以上28℃以下禁止开空调取暖或制冷(特殊情况除外)。充分利用自然风,尽量少开空调,倡导每天晚开1小时,早关1小时,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。
第四条 节约照明用电。开展绿色照明活动,坚决杜绝白昼灯、长明灯。自然光条件好的办公区域,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,夜间楼内公共区域(含卫生间)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。
第五条 节约办公设备用电。午休和下班后,办公设备应及时关机或切断电源。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为节电模式,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,减少待机能耗。
第三章 节水管理制度
第六条 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。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,严禁跑、冒、漏、滴,避免出现“长流水”现象。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,控制阀门、水龙头的出水量。
第七条 加强用水设备检修巡察。院办公室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日常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检修。
第四章 节材管理制度
第八条 节约办公用品。充分利用检察OA网、检察业务应用系统、检务通,实行网上无纸化办公办案。控制打印、复印数量以及书面材料的发放范围,公文、法律文书用纸应当双面打印。
第九条 规范办公用品采购程序,严格审批和控制办公用品发放数量,鼓励重复利用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