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,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相关紧急突发情况,保障本院检察机关工作安全,避免事故发生,根据上级机关有关指示精神及工作要求,结合本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。机关各部门在职在编干部职工轮流值班,值班的顺序按机关内设部门机构设置顺序安排。抽调参加外单位工作或在外挂职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值班。
第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。广西“壮族三月三”、“两会一节”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时间节点需要安排值班的,另行通知。
第三条 值班实行院领导带班制度。带班院领导要切实履行带班职责,保证工作手机24小时畅通,并负责做好当班期间突发事件、安全维稳等事件处置的协调、指导、组织、安排,对当日值班人员上岗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查。
第四条 值班地点设在一楼大厅,夜班休息室在各办公室。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,保持通讯联络畅通,认真履行值班职责。要认真记录值班情况,及时接听电话,如有事确需暂时离开值班岗位的,回岗后应立即查看是否有未接来电,并主动回拨电话进行询问。遇有涉检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汇报,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处置。报告程序为:(1)向带班院领导报告、请示;(2)向市检察院值班室报告;(3)向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单位或部门报告。
第五条 值班期间每天实行零报告制度。值班人员应于每日17:30-18:00使用固定值班电话向市检察院值班室报告。
第六条 值班期间每天安排两个班,8:00-18:00为第一班,18:00-次日8:00为第二班。
第七条 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,提前10分钟完成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。下一班值班人员未按时到岗的,当班人员要先行提醒,经提醒仍不到岗的,要及时报告带班院领导处理。交接班时,当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介绍值班期间情况,交待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;接班人员对未办结事项要抓紧继续办理。未完成交接班的,以脱岗论处。
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着检察(法警)制服值班,遇有群众来访、来电要热情接待、用语文明,树立良好检容风貌,并对来访事项做好记录,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。
第九条 院办公室须在节假日前提前做出值班安排。值班人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因事请假需要换班的自行调整,但要将调班情况向带班院领导说明,并报办公室备案。各部门内勤应及时接收值班安排通知,注意提醒本部门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。
第十条 负责技术干警要注意检查、保障值班点通讯畅通、设施齐全,同时根据需要做好相关后勤保障工作。
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环境整洁卫生,爱护值班室各项设施及物品。
第十二条 值班实行责任追究制。对于值班期间迟到、不到岗、擅自离岗,或者因为失职致使贻误工作的值班人员,将给予通报批评,视情节追究其责任;同时,按照“一岗双责”要求,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